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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罚!!!高危企业法定代表人未按规定持有安全生产有关合格证……
日期:2022-12-21       来源:焦作日报

今年年初以来,中站区应急管理局积极开展危化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在执法检查中发现2起因企业法定代表人未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的违法行为,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现向社会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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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问题:2022年6月9日中站区应急管理局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于8月3日下达处罚决定书,处罚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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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问题:2022年9月28日中站区应急管理局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于11月11日下达处罚决定书,处罚5万元。


焦作日报全媒体记者 贾定兴 整理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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