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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丨我市曝光三起危险化学品领域违法行为典型案例(18)
日期:2025-11-20       来源:

近年来,我市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聚焦危险化学品、工贸、非煤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开展专项检查,进一步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打击非法“小化工”和推动有奖举报。为切实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落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查处一批、震慑一批、教育一批”的警示教育效果,现公布3起典型执法案例,希望各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坚决杜绝各类事故发生。

案例1:焦作市应急管理局查处河南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非法租赁厂房、非法生产医药中间体案例。

接群众举报,2025913日,焦作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孟州市应急管理局对河南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举报核查,发现该公司将西南方向一仓库租赁给孟州市某公司,由于生产条件及工艺受限,在无安全设施设计,无相关许可情况下,孟州市某公司从2024年年初起,分别将仓库租赁给湖州某公司、荆门市某公司、许昌某公司等三家公司进行非法生产活动(目前非法生产线已被拆除)。执法人员依法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河南某药业有限公司、孟州市某公司等五家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并启动立案调查程序。

经核查确认,河南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等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五项等规定,焦作市应急管理局分别对河南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处罚款312.8万元(一案双罚)、湖州某公司处罚款58万元(一案双罚)、荆门市某公司60万元、许昌某公司60万元的行政处罚(一案双罚);孟州市应急管理局对孟州市某公司处罚款144万元的行政处罚(一案双罚)。并将相关人员移交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目前案件正在办理当中。

案例2:中站区应急管理局查处中站区某公司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案例。

20251011日,中站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对中站区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非法储存包括53包氢氧化钠、9包亚硝酸钠在内的危险化学品,且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执法人员依法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并启动立案调查程序。

经调查,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焦作市中站区应急管理局该公司作出人民币5.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3:温县应急管理局查处陈某非法生产危险化学品案例。

2025913日,温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温县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陈某租赁该公司东一号仓库,在无安全设施设计,无相关许可情况下,新建化工生产线(目前已被拆除)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执法人员依法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并启动立案调查程序。经查,陈某新建化工设施设备,没有进行安全设施设计从事危险化学品(硫氰酸乙酯)生产。

当事人陈某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29条裁量阶次A的规定。温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人民币3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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