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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流动加油车和非法加油站(点)就像一个个“流动炸弹”,严重危害着公共安全和成品油市场秩序,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隐患,我市对待这些非法违法行为态度一贯坚决,即“露头就打、违法必究”。为进一步加强警示教育,形成有力震慑,市应急管理局从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办理的执法案件中选取相关执法案例,现向社会进行公开曝光。
⚫修武县非法流动加油车案件
2022年8月7日,修武县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1辆流动加油车在修武县周庄镇五里堡村附近给1辆大货车加油,接到群众举报后,修武县应急管理局随即联合县公安局周庄派出所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取证。
存在问题:经调查,该加油车非法经营柴油,随后,又在附近发现停车场1辆非法流动加油车,2辆流动加油车均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杨楼村杨某某所有,其中,1辆为面包车改装,1辆为厢式货车改装。
处理结果: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对该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当事人已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移交公安机关立案处理。
⚫解放区非法加油站案件
2022年8月5日,解放区接到群众举报,称在解放区嘉禾屯村附近存在黑加油站。接到举报后,解放区应急管理局和解放公安分局高度重视,立即对现场进行查看,发现嫌疑人崔某某等三人主要通过驾驶两辆贩卖汽油的面包车进行批量“外送”服务。8月13日晚,解放公安分局将崔某某等三名嫌疑人抓获归案,在加油站点查获准备出售的劣质汽油近10吨。公安机关以危险作业罪对崔某某等三人进行刑事羁押。
存在问题:经查,当事人崔某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随后,执法人员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当事人已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移交公安机关立案处理。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法律法规小贴士
危险作业罪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焦作日报全媒体记者 贾定兴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