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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如电焊、电工等,由于其特殊性和危险性,要求操作人员必须具备专业的技能和知识。无证上岗意味着操作人员缺乏必要的培训和技能,增加了事故的风险。全市应急管理部门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作为安全生产执法重点检查内容,严查无证上岗等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风险隐患。为强化警示教育,现对相关案例进行曝光。
案例一:2024年4月10日,修武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修武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于2024年5月30日对该公司下达处罚决定书,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1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2024年4月30日上午,沁阳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其外包单位某机械设备安装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生产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上岗作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沁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于2024年5月14日对该公司下达处罚决定书,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9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2023年4月14日,应急管理部通过10号令印发《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该标准自2023年5月15日起施行。该标准明确,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被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这意味着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将面临重罚,情节严重可入刑。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因此,应急管理部门提醒广大特种作业人员一定要持证上岗,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务必严格员工上岗要求,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千万不要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记者 贾定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