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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三起因无特种作业证上岗操作行为……
日期:2022/12/19 19:55:57    来源:焦作日报

近日,温县应急管理局积极开展工贸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电焊气焊作业安全专项整治,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三起因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操作的违法行为,及时进行制止并给予行政处罚,现向社会进行曝光,希望各生产经营单位切实加强电焊气焊作业安全管理,杜绝无证上岗操作,避免安阳“11·21”火灾事故惨剧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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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问题:该公司一名焊工未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于12月5日下达处罚决定书,处罚金额1.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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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问题:因两名焊工未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和该公司未制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有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职责”和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和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于12月7日下达处罚决定书,处罚金额3.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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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问题:因一名电工所持特种作业操作证未在有效期内,上岗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于12月18日下达处罚决定书,处罚金额1.5万元。


焦作日报全媒体记者 贾定兴 整理


责任编辑: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