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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训惨痛!三起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曝光
日期:2022/12/23 17:05:35    来源:焦作日报

2022年,武陟县应急管理局持续加大“打非治违”“行刑衔接”工作力度,强化同乡镇(街道)、部门之间紧密协作,有力遏制了辖区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形成了震慑效益,目前当事人均被公安机关立案处理。


 

案例一



⚫武陟县三阳乡北部林场内一疑似非法硫磺化工作坊


2022年3月18日晚10时许,群众举报武陟县三阳乡北部林场内一疑似非法硫磺化工作坊,3月19日8时,武陟县应急管理局联合治安大队及三阳乡派出所民警,对该举报点开展执法检查。该处作坊存在无证生产(未办理过任何相关许可手续),所使用的设备设施为生产危险化学品(硫磺)所用,现场残留部分硫磺粗产品及生产所需矿渣原料。随后经查阅武陟县应急管理局卷宗档案,未对该场所办理过任何相关许可手续。


存在问题:经查,当事人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硫磺)生产、储存、经营。随后,执法人员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当事人已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对当事人移交公安机关立案处理,公安机关已进行立案侦查。


 

案例二
 


⚫武陟县谢旗营镇刘官滩村一家户


2022年8月20日晚7时许,群众举报武陟县谢旗营镇刘官滩村一家户液化石油气罐发生爆炸伤人事故,2022年8月21日上午,武陟县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工作人员联合谢旗营镇政府、派出所民警,对谢旗营镇刘官滩村发生液化石油气罐爆炸家户进行调查。


存在问题:经对受伤家户了解和现场核查,当事人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对发生爆炸的液化石油气罐进行充装作业,随后,执法人员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当事人已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对当事人移交公安机关立案处理。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案例三


 


⚫武陟县乐乐纸品加工厂


2022年9月18日12时许,群众举报称武陟县乐乐纸品加工厂使用危险化学品硝化纤维素作原料用于生产。当日下午3时40分左右,武陟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西陶镇派出所民警对举报情况进行核查。经现场核查及询问相关负责人,在该厂仓库西南角墙边,发现硝化纤维素7袋(约175公斤),该厂负责人刘某某承认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硝化纤维素作为原料。硝化纤维素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规定的第2208号危险化学品,CAS号为9004-70-0。该案件已于当日移送公安机关,武陟县公安局西陶镇派出所以危险作业罪对刘某某进行立案侦查。


存在问题:经查,刘某某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硝化纤维素作为原料用于生产,执法人员对刘某某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当事人已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移交公安机关立案处理,公安机关已进行立案侦查。


小贴士

危险作业罪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焦作日报全媒体记者 贾定兴 报道


责任编辑: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