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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河南融嘉矿业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案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24日,焦作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河南省融嘉矿业工程有限公司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资料审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2022年1月18日,河南融嘉矿业工程有限公司延期办理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号为:(豫)FM安许证字〔2022〕XHSG369YB,有效期为:2022年1月18日至2025年1月17日。2023年4月2日,该企业变更了营业执照,涉及主要负责人和公司地址的变更,未在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申请变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经立案调查,上述行为均属实,违法行为违反了《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执法人员对公司依法下达了有关行政执法文书,责令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整改违法行为,尽快消除事故隐患。
【处理结果】
焦作市应急管理局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三)变更单位地址的......”,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予河南融嘉矿业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壹万贰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对河南融嘉矿业工程有限公司实施了行政处罚。通过这次行政处罚,让被处罚对象深刻认识到不遵法、不守法的严重后果,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对周边企业起到了震慑作用,实现了普法与执法有机结合,达到了以案释法的效果,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切实履行法定职责,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确保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