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 首页 > 事故统计

以案说法|未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一企业被罚5万元
日期:2023/12/1 16:51:51    来源:焦作日报

2023年3月9日上午,沁阳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一化工企业进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督导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有员工18人,项目性质为精细化工,生产工艺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氯化工艺”,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但该企业只投保了员工工伤保险、意外险,未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21年版)》第三十九条:1.从业人员20人以下的非煤矿山、烟花爆竹、金属冶炼、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处五万以上六万以下罚款。



沁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50000元(伍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作者:贾定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五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法律法规解释:本条是关于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规定,是对2014年安全生产法第48条的修改,与原法条相比,在第2款中增加规定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规定,并明确强制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责任编辑: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