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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
日期:2025/4/3 14:44:05    来源:本站原创


焦作市企业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标准化)建设,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全面管控生产经营活动各环节的安全生产工作,不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应急管理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应急〔202183号)和河南省应急管理厅《河南省企业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豫应急办〔20236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要求,加强标准化建设,可以依据本办法自愿申请标准化定级。

第四条  企业标准化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企业标准化定级标准由应急管理部省应急管理厅和(设区的)市应急管理局按照行业分别制定。

第五条  企业标准化定级实行分级负责。应急管理为全市三级企业的定级部门

第六条  标准化定级工作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应急管理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作为标准化定级组织单位(以下简称组织单位),委托其负责受理和审核企业自评报告(格式见附件1)、监督现场评审过程和质量,并向社会公布组织单位名单。

应急管理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单位负责现场评审工作(以下简称评审单位),并向社会公布评审单位名单,也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工作。

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基本条件如下: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无违法行为记录;

(二)有固定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有能够满足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现场评审工作的设施、设备和技术条件;

(三)有健全的与现场评审工作相关的管理制度、程序文件和质量控制体系等;

(四)配备足够的与标准化工作相适应的评审技术人员,相关的评审技术人员专业能力要能涵盖评审行业所有专业领域。

第七条  企业标准化定级按照自评、申请、评审、公示、公告的程序进行。

(一)自评。

企业应当自主开展标准化建设,成立由其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有员工代表参加的工作组,按照生产流程和风险情况,对照所属行业标准化定级标准,将本企业标准和规范融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做到全员参与,实现安全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企业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自评工作,并形成书面自评报告,在企业内部公示不少10工作日,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持续改进安全绩效,并上传至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

(二)申请。

申请定级的企业,依拟申请的等级向相应组织单位提交自评报告,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组织单位收到通过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申报的企业自评报告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自评报告内容存在错误、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自评报告之日起即为受理。

2.自评报告内容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企业按照要求补正全部内容后,对自评报告逐项进行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将审核意见和企业自评报告一并报送定级部门,并书面告知企业;对不符合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审核、报送和告知工作应当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评审。

定级部门对组织单位报送的审核意见和企业自评报告进行确认后,由组织单位通知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成立现场评审组,现场评审组应3名以上(含3名)相关行业领域的专家专家从省市专家库中抽取。现场评审工作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将现场评审情况及不符合项等形成现场评审报告(格式见附件2),初步确定企业是否达到拟申请的等级,并书面告知企业。

企业收到现场评审报告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符合项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报告现场评审组。特殊情况下,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疫情)等情况,经组织单位报定级单位批准,整改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现场评审组应当指导企业做好整改工作,并在收到企业整改情况报告10个工作日内采取书面检查或者现场复核的方式,确认整改是否合格,书面告知企业,并由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书面告知组织单位。

现场评审期间发现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报告定级部门并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处理。

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视为整改不合格。

(四)公示。

组织单位将确认整改合格、符合相应定级标准的企业名单定期报送相应定级部门;定级部门确认后,应当在本级政府或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收到企业存在不符合定级标准以及其他相关要求问题反映的,定级部门应当组织核实。

自申请定级之日起至公示结束前,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定级工作即行终止。

(五)公告。

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核实不存在所反映问题的企业,定级部门应当确认其等级,予以公告,并抄送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工会组织,以及相应银行保险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对未予公告的企业,由定级部门书面告知其未通过定级,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申请定级的企业应当在自评报告中,由其主要负责人承诺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应当具备的证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资料齐全有效;

(二)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依法持证上岗;

(四)申请定级之日前1年内,未发生死亡、总计3人及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1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五)未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

(六)未被列入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名单;

(七)前次申请定级被告知未通过之日起满1年;

(八)被撤销标准化等级之日起满1年;

(九)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发现的重大隐患已完成整改。

企业存在承诺不实的,定级相关工作即行终止,2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标准化定级申请。

第九条  企业标准化等级有效期为3年。

第十条  已经应急管理部门定级的企业,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再次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定级。超期申请复评的,按新申请定级企业进行定级。

对再次申请原等级的企业,在标准化等级有效期内符合以下条件的,经定级部门确认后,直接予以公示和公告:

(一)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二)三级企业未发生总计重伤5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5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三)未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

(四12个月内未受到重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或者未受到两次以上一般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所属行业定级相关标准未作重大修订;

(六)生产工艺、设备、产品、原辅材料等无重大变化,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七)按照规定开展自评并提交自评报告,且自评报告符合要求。

第十一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管执法工作中,发现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告知并由原定级部门撤销其等级;原定级部门应当予以公告并同时抄送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工会组织,以及相应银行保险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一)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

(二)连续12个月内发生总计重伤3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1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事件的;

(四)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被列入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名单的;

(六)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标准化等级的;

(七)行政许可证照注销、吊销、撤销的,或者不再从事相关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

(八)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九)未按照标准化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情节严重的。

第十  组织单位和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及其人员不得参与被评审企业的标准化培训、咨询相关工作。

第十  定级部门应当加强对组织单位和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及其人员的监督管理,对标准化相关材料进行抽查,发现存在审核把关不严、现场评审结论失实、报告抄袭雷同或有明显错误等问题的,约谈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发现组织单位和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及其人员参与被评审企业的标准化培训、咨询或一年内参与被评审单位的安全评价、评估及其他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服务工作,或存在收取企业费用、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的,取消有关单位资格,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及其人员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公正、公平的开展评审工作,对做出的技术评审结论的真实性、科学性负责。严格遵守保密承诺和回避制度,不得泄露被评审企业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对技术服务过的企业,主动提出回避。定级部门或定级组织单位发现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及其人员违反规定的,视情况不再使用。

第十  企业标准化定级各环节相关工作通过应急管理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不接受线下办理。

第十  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评分标准,详见相关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评分表(内容见附件3-附件7)

第十  本办法由焦作市应急管理负责解释202541日起施行。

附件: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 

 2.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现场评审报告

 3.河南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加油站、无仓储经营除外)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评分表(试行) 

 4.河南省加油站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评分表(试行)

 5.河南省危险化学品无仓储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评分表(试行)

 6.河南省一般化工、医药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评分表(试行) 

 7.河南省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评分表





责任编辑: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