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 首页 > 县市区快讯

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罚!!!
日期:2023/7/21 9:17:58    来源:焦作日报

今年年初以来,解放区应急管理局积极开展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特殊作业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应急预案演练等工作进行了专项检查。检查中发现2起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的违法行为,依法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现向社会公布:
 
 
处罚对象一:焦作广润达商贸有限公司


执法过程:2023年3月13日,解放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焦作广润达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等问题。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之规定。


处理结果:4月6日,解放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向焦作广润达商贸有限公司下达了处罚决定书,处罚金1万元人民币。



处罚对象二:焦作市豫贸实业有限公司


执法过程:2023年3月17日,解放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焦作市豫贸实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等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处理结果:解放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于4月6日向焦作市豫贸实业有限公司下达了处罚决定书,处罚金1万元人民币。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科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作者:贾定兴/整理


责任编辑: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