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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北省纪委监委通报6起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典型案例。通报强调,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与执法司法机关协作联动,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典型问题一律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酒后开车,处罚不可谓不严厉,代价不可谓不惨痛,为何少数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仍然一意孤行、公然违犯?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的背后,还隐藏着哪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多地纪委监委工作人员。
在全面从严治党、持续正风肃纪的高压态势下,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问题仍时有发生
案例显示,不少酒驾醉驾行为发生在晚间,或发生在偏僻路段。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西湾市场监督管理所原四级主任科员张松就是这样。
2022年2月2日21时许,张松在与朋友饮酒后,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平桂区西湾街道电厂路时,被当场查获,血样抽检中检测出酒精含量达到241毫克/100毫升。
据张松回忆,当时自己已醉得稀里糊涂,“想着离家不到200米,这么短的距离,这么晚,就一次,应该不会被发现。”2023年3月,经平桂区人民法院审判,张松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随后,张松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少数党员干部在外地时放松了思想防线,认为不会被查获。2021年10月17日晚,湖北省枣阳市教育局原教师毛建明在福建省石狮市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石泉路与大同路交叉路口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抽血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95.39毫克/100毫升。2022年1月11日,石狮市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毛建明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其后,毛建明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饮酒不得驾驶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摩托车同样属于机动车,饮酒后驾驶摩托车也属于酒驾范畴。
2020年9月,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罗渡镇原副镇长阳某与朋友吃饭饮酒后,驾驶公务二轮摩托车离开,被广安市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酒精浓度为45.1毫克/100毫升,阳某受到罚款179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2021年6月,阳某在吃饭饮酒后再次驾驶该摩托车,途中因控制不住车辆而倒地。经鉴定,阳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76毫克/100毫升。2021年11月,阳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随后,阳某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阳某所驾驶车辆属于公务用车,在第一次因酒驾被交警部门查处后,再次醉酒驾驶公务用车,反映出其纪法意识淡薄,缺乏对法律的敬畏和对纪律的自觉遵守,对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责任意识不强。”岳池县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熊萍告诉记者。
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背后,常常隐藏着“四风”及腐败问题
酒驾醉驾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对违法犯罪党员视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党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规定,公职人员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予以开除。
纪法要求如此明确,代价如此之高,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问题为何仍时有发生?
“主观上,一是部分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纪法意识淡薄,存有侥幸心理,自恃驾驶技术高超,放任酒驾醉驾危险后果的发生。二是少数领导干部特权思想严重,甚至认为酒驾醉驾是小事、‘摆得平’。”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副主任卢季鋆告诉记者。
此外,少数单位在党员干部管理方面存在漏洞,存在轻处理、冷处理,甚至“护犊子”、想方设法不处理的情况。
多名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告诉记者,从近期查处的酒驾醉驾案例来看,涉案人员呈现出一些新特点,农村、社区、私企、社会组织党员的酒驾醉驾问题数量有所上升。
“近几年,我区基层村社、私企等单位的普通党员因酒驾醉驾被查处人数居高不下,发案情节五花八门,有驾驶摩托车、轻型栏板货车的,有中午饮酒、参加红白宴会、事故后逃逸的。”杭州市萧山区纪委监委有关负责同志表示。
需要注意的是,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背后,常常隐藏着公务接待违规饮酒、违规接受宴请、公款吃喝等“四风”问题以及收受贿赂等腐败问题。
2021年12月30日晚,襄阳市樊城区牛首镇某村党总支书记徐某因酒后驾车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标准,受到相应处分。与此同时,同桌吃饭的牛首镇财政所党支部书记、所长孙某被立案审查。经进一步核查,徐某是在宴请孙某等人后发生的醉驾行为,而徐某是孙某的管理服务对象,孙某参与吃请属于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孙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既要严肃查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问题,也要深挖细查背后的“四风”问题
要从源头遏制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问题,在熊萍看来,首先需要使广大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心存戒惧:“党委(党组)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杜绝酒驾醉驾问题的日常教育及反面典型警示,形成震慑,让‘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入脑入心。”
其次,应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加强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问题线索摸排。采访中,有基层纪委监委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所查处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问题线索主要来源于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移送,有时会出现问题线索移送不及时甚至滞后的现象。
如何防止“漏网之鱼”出现?襄阳市纪委监委有关负责同志建议,应建立酒驾醉驾问题线索台账管理、动态跟踪、定期调度、集中会商、限期办结、督查问责的工作机制,确保不遗漏问题。“要形成‘发现问题、查处问责、通报警醒’闭环管理,统一工作标准,全面规范事前、事中、事后各环节,建立部门会商和信息互通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通报相关情况,推动问题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