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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9日上午,沁阳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一家化工企业进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督导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有员工18人,项目性质为精细化工,生产工艺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氯化工艺”,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但该企业只投保了员工工伤保险、意外险,未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21年版)》第三十九条:1.从业人员20人以下的非煤矿山、烟花爆竹、金属冶炼、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处五万以上六万以下罚款。
沁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50000元(伍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法律法规解读: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内容涵盖了本法第二章对生产经营单位设定的各种义务,并根据本次法律修改的相关内容作了个别调整。根据本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只要有相关违法行为,除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不再是自由裁量事项,而是法律的强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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