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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储存危险化学品仓库未经过正规设计
日期:2024/11/9 10:34:31    来源:焦作市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应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严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和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2024年8月6日,某行政执法部门在对焦作市中站区某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厂区大门口东侧存在未经过正规设计的危险化学品(亚硝酸钠)仓库。该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企业处罚款6万元。


法律解释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责任编辑: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