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未经培训取证从事特种作业,处罚!
日期:2024/11/15 10:05:10 来源:焦作市应急管理局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2024年1月3日,某行政执法部门在对焦作市中站区某生产企业检查时,发现该企业职工韩某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生产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进行电气焊(焊接)作业。该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生产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执法人员向该企业下发《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企业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企业处罚款1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生产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上岗作业的”。参照河南省应急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实施<安全生产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的通知(豫应急办〔2021〕120号)第十三项“3名以下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生产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上岗作业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作者:贾定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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