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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及安全设备不达标
我市三家企业被处罚

日期:2025/5/29 9:57:45    来源:焦作日报

近年来,我市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聚焦危险化学品、工贸、非煤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开展专项检查,进一步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提高隐患排查整改质量,推动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为切实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落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查处一批、震慑一批、教育一批”的警示教育效果,现公布3起典型执法案例,希望各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坚决杜绝各类事故发生。

案例一:2025年2月24日,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山阳区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原法人代表马某未按照《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1号)第十一条有关要求,经培训考核合格”的问题。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及《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版)》第十五项第二小项的裁量基准,该公司违法行为属于B类裁量阶次,执法人员给予该公司处人民币3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目前,该公司已按时缴纳罚款,法人代表已报名参加培训考试。

案例二:2024年9月6日,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在马村区某民营加油站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存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逾期未复审,未按规定经考核合格”的问题。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加油站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加油站作出人民币7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三:2024年9月24日,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在对沁阳市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甲类仓库一南墙外侧一个防爆接线箱防爆级别为ⅡBT6、不满足ⅡCT4要求”的问题。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实施〈安全生产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对该企业下达处罚决定书,对其作出人民币1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该企业及时消除隐患,限期整改到位。

安全设备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生产活动的安全性以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是否及时进行救援、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其次,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技术知识、安全知识,是避免、减少伤亡事故的前提和基础,同时也是保证企业安全生产、降低事故频率、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重要措施。上述案例中,涉事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说明该企业相关人员安全生产意识不强,其安全设备不满足国家要求,说明该企业的主体责任未落实,必须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在此提醒全市有关企业负责人,人的因素是制约安全生产的最重要因素,要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聚焦学好用好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建立完善自查自改常态化机制,对安全设备从设计到报废的每个环节都实行标准化管理,规定其使用安全设备过程中的维护、保养、检测等义务,以安全教育和警示教育为抓手,不断提升企业全员安全技能和应急处置水平,从严从实持续强化企业日常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坚决守牢兜住安全发展底线,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

(记者贾定兴)


责任编辑: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