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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修改后的亮点解析(十六)
日期:2022/1/21 21:04:03    来源:本站原创

一、违法行为以后直接处罚

新《安全生产法》将原《安全生产法》中大量的逾期未改正、拒不执行以及可以处罚的罚款前提,全部改为违法行为发生以后直接罚款,粗算共有8处这样的表述。同时,新增的4处违法罚款也是发现违法事实后的直接罚款。至此,《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发生以后,全部是在要求整改的同时,直接处以罚款。而不是以逾期未整改等为前提,也没有了“可以”“不可以”的选择项。

二、违法行为未整改的连续计罚

针对安全生产领域部分生产经营单位“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等违法现象,这次《安全生产法》修改参考了环保法律关于“按日计罚”的有关规定。新《安全生产法》增设“按日计罚”措施,目的就是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成本,严厉打击拒不整改、虚假整改等违法行为。新《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市应急管理局提供)



责任编辑:赵银岷